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发布日期:2016-12-30阅读次数:19987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浙人社发〔2016〕64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71


 

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高级经济师申报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高级经济师评审指标体系。

   第三条 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工商管理、企业决策、人力资源、贸易营销、金融财税、现代物流、房地产经济、信息经济、农业经济、旅游经济、建筑经济等。

   行业公需科目由经济系列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内容主要包括经济工作领域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度应达到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五条 接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A类专业科目:须参加经济系列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知识考试,通过考试认定登记36学时。

   (二)B类专业科目:须在3年周期内累计完成36学时,以下每个途径每年度最多计36学时。

   1.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经济类高研班,省级以上、市县项目可分别认定登记36个、24个学时;

   2.参加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经济类高研班,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3.参加国(境)外经济类培训进修、学术研讨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三)C类专业科目:以下每个途径每年度最多计24学时。

   1.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经济专题学习、培训、讲座等继续教育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4个学时;

   2.参加经济系列职称主管部门提供(或认可)的网络课件学习,可认定登记课件标定的学时;

   3.参加经济专业各类培训进修、学术研讨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4个学时;

   4.参加经组织批准的经济领域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每天可认定登记4个学时;

   5.参与经济类课题研究、规划制定,每项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课题规划可分别认定登记24个、12个、6个学时;

   6.发表经济类论文(译文)、著作(译作),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7.参加经济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8.参加经济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考试考核合格课程可认定登记3个学时。

   第六条 行业公需科目学习途径主要运用网络远程课堂、移动端微课件、专项知识考试等手段,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可认定登记相应学时。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均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本学时登记细则在相应“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及时、如实登记。

   省属单位人员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时,应从相应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高级经济师的申报资格。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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