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大学生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劳动保障网发布日期:2011-09-02阅读次数:4638

各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大学生技能定点培训机构:
根据《杭州市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杭劳社培〔2011〕56号)文件精神,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杭州市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将承担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企业在职职工(含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大学生等各类劳动者的技能培训任务。原按照《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杭劳社培〔2006〕162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实训机构认定和证书核发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培〔2008〕179号)认定的培训机构需按照新办法签订协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签订对象
本次通知的签订对象为原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大学生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并且愿意继续承担市财政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能自觉履行定点培训机构的责任义务,并主动接受市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签订项目
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协议的项目为已经公布的项目范围内,并且在近一年已经开展过培训的项目。
三、签订程序
1、受理
定点培训机构可于2011年9月5日至9月22日工作日期间(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培训科(中河中路238号九洲宾馆306、307室)递交以下相关材料申报签订协议:
(1)杭州市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表(附件1)
请如实填写近一年内培训情况(包括组织招生、培训管理、师资力量、校企合作、违纪违规情况等)。
(2)开展培训已满一个周期的证明材料
含课程表、培训学员名册(需有学员个人联系方式)、发证名册(须经证书核发部门盖章确认)或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每个培训项目的证明材料请按申报培训项目序号整理编号,相关证书按培训学员名册序号整理编号。
2、初审
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现场受理原定点培训机构的申报,对材料齐全者接受其申请,并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对申报内容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
3、核定
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将初审意见递交专家组讨论决定。
4、签订协议
经审核通过的原定点培训机构,由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与其签订两年期限的《职业技能定点培训协议书》,并统一更名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在杭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布结果。
培训机构请根据以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签订协议。拒绝签订协议、无法按时提供证明材料的,将视为放弃。
联系人:赵老师  86021053     李老师  88918779

  附件1:杭州市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表

版权所有: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ICP备1403201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