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经费资助管理办法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发布日期:2013-03-06阅读次数:9259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杭人社发〔2012〕768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经费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强对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根据《杭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特制定《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经费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组织申报工作。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2年10月15日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
经费资助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以下简称高研班)是指对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一种示范性活动,是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研讨,培养学科带头人,促进相关学科的建设和发展,补充、更新和拓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创新型人才的培养,不断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高研班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积极推进重大行业、重要领域、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坚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新理念、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培养一批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提高高研班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条  参加高研班的学员以在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以吸收一定数量的具有中级职称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参加研修。
第三条  高研班设主持人一名,由主持人确定主题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组织学员进行学习研讨。
第四条  高研班的形式与方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可采取讲课、主题报告、研讨交流、观摩考察、评议、咨询等多种方式或几种方法结合进行。可集中办班或分阶段办班。
第五条 高研班的主办单位一般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单位、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级行业协会。
第六条 高研班经费以主办单位自筹为主,市人才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助。
第七条 高研班研修课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市某一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空白的项目;
2.经专家鉴定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
3.重点科研、技术、管理和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
4.本学科、专业发展的前沿项目;
5.新兴的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项目;
6. 国内外先进技术、优秀成果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项目;
7.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难点和重点问题项目。
对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和领域的研修课题将给予适当倾斜。
第八条 高研班主持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
2.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
3.杭州市“131”中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第一层次人选;
4.学术上确有造诣、科研成果突出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根据研修选题和高研班主持人条件,分三个层次给予资助:
1.以“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为主持人的高研班,资助标准为4万元。
2.以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为主持人的高研班,资助标准为3万元。
3.以杭州市“131”人才培养计划第一层次人选及学术上确有造诣、科研成果突出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持人的高研班,资助标准为2万元。
第十条 主办单位如有资助要求,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3份):
1.《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经费资助申报表》;
  2.研修内容、计划和时间安排;
  3.主持人的详细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各主办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论证,确定选题和资助层次,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高研班资助计划。
第十二条  高研班举办前,主办单位应将具体实施方案(研修目的、内容、具体时间、教学安排等)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三条  高研班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作好总结,并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市人力社保局。书面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办班通知;
2.高研班总结;
3.学员登记(签到)表;
4.办班质量评估调查表;
5. 经费使用绩效情况说明。
市人力社保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高研班研修情况纳入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按规定记入本人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市人才专项资金每年资助高研班15期左右,列入资助计划的高研班应于当年度完成。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办学条件,尽可能地降低办班成本。不得以高研班名义举办任何盈利性培训或组织观光旅游。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止。原《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经费资助办法》(杭人教〔2007〕55号)即日起废止。                          
  
杭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23印发
 

 

版权所有: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ICP备14032010号-1